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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与监管创新并举

从战略角度出发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最根本的是要加快监管创新的步伐。央行首次提出探索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就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举措。鉴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已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响,因而现在尤其需要在防范顺周期波动和风险的跨市场传染上下大功夫。从发展趋势看,既鼓励创新,又审慎监管、及时监管和有效监管,相当于一个“安全空间”的“监管沙盒”是一个很好的监管创新模式。

 

央行8月4日发布了《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对互联网金融,《报告》表示,下一步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具体措施上,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实行宏观审慎评估,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这是央行首次提出探索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举措。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并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管理层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其主旨都是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两年前,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按“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两年来,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要求。那些真正合规经营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都严格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但是,这两年的监管实践中也让相关各方都深切体会到,互联网金融毕竟属于金融科技范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点,除了证照不全、违规经营、风险管控不足、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等因素之外,因为技术复杂,风险隐蔽,鉴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已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因而现在尤其需要在防范顺周期波动和风险的跨市场传染上下大功夫。而且,对这样的金融创新的监管,还不能单凭传统的监管理念、模式、手段及体制机制,因为传统监管在许多方面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匹配。

 

第一网贷最新发布的《2017年7月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显示,7月,全国P2P网贷成交额3679.63亿元,环比增长4.65%,同比增长65.39%。截至7月末,网贷业贷款余额1.51万亿元,环比增长4.65%,同比增长65.39%。其中,2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1.02万亿元,环比增长0.21%;10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6808.82亿元,环比增长1.77%,以上指标均创出历史新高。值得关注的是,这与央行等国家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双降”(降低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双零”(存量不合规业务降至零、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的要求有些背道而驰。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的问题平台累计已达2803家,环比增加59家。网贷平台平均综合年利率为8.67%,环比上升0.2个百分点,已连续4个月上升,共上升了0.52个百分点。银行资金存管已上线的平台有440家,已签订银行存管协议未上线的有661家,银行存管进展加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风险池的风险预警平台4620家,占总平台数量的66.15%,环比增加108家。P2P网贷大数据表明,在专项整治的环境下,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从业机构数量及业务规模还在增长,这确实与监管目标相悖,需认真筛查。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如果经过专项整治,发现增长部分基本合规,那自然再好不过。

 

无疑,从战略角度出发,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最根本的是要加快监管创新的步伐。

 

首先,当然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在把好准入关。当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准入审核,须满足如下规定:通过合规验收、备案登记、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可以说,每走一步,都很不容易,这对那些规模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影响还不大,最受考验的,就是那些中小互联网金融平台了。但无论怎样,准入审核是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第一关,各地应尽量杜绝在合规验收、备案登记、银行存管等方面标准不同和政策松紧不一的现象,力争通过专项整治,让互联网金融行业真正的“良币”去驱逐“劣币”。

 

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央行在《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措施包括: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体系;按“分类控制,分照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运行规范;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地方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快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实行宏观审慎评估等。

 

再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的作用。4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一期)已正式上线推广,(二期)预计在本月内能正式上线。在综合利用行业统计申报数据、扫描抓取数据及非结构化舆情数据等多种来源的基础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的运用,已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形成了旬、月、季、年多频度和报表、报告、指数等多层次的产品体系,这当然能更有效地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行业自律和风险专项整治。

 

从发展趋势看,既鼓励创新,又审慎监管、及时监管和有效监管,“监管沙盒”是一个很好的监管创新模式。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的创新实践,能使我国的监管科技适应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战略视角出发,我们还需加快基于“监管沙盒”的监管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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