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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首个申报期临近 30省份明确适用税额

 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即将于一季度征收的首个申报期也日渐临近。1月10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获悉,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成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小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环保税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据悉,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其中,黑龙江、福建、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内蒙古、海南、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1.8元-3.9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元-3.5元之间。北京、天津、河北等6个省(市)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4元之间。

 其中,北京市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此外,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说,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他表示,在给地方授权的同时,只是有限的授权,例如税额的选择权。但是,在征收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地方的选择空间很小。既要保证费改税平稳过渡,又要保障现有架构下避免出现利益差距太大、税收洼地、不良竞争等现象。“环保税后期经过实践还会进一步完善,在绿色发展方面发挥更精准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开征环保税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构建绿色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加速绿色转型。

 蔡自力介绍,环保税立足于构建两大机制:一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二是“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环境保护税首个申报缴纳期之前,各级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将进一步做实做细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蔡自力表示,在细化政策配套方面,按照建立法、条例、配套文件“三层楼”税制体系架构的目标,已经陆续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关于环境保护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待三部门会商一致后下发。

 此外,自2017年6月底,为落实税法要求,税务总局与环保部率先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目前,各地也普遍成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跨部门征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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