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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成都市经信局(原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89号)要求,结合成都市2020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2020年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工商登记注册且税收关系在成都市的工业企业。

(二)在2020年9月30日前拆除或废毁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和生产线,并通过县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三)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通过整体关闭(包括整厂淘汰)等方式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整体关闭(包括整厂淘汰)的企业可将与生产线相关的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纳入奖励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按照《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未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生产设备、生活用房、与生产无关的辅助设施、流动资产等不能纳入奖励范围的资产进行严格审减后,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经信局。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验收意见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此清单需与年度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一致)。

(五)落后产能设备拆前、拆中、拆后照片(复印件);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监管证明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卖废监管证明单。

(六)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含电子文档)。

(七)诚信申报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已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未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申报;2020年9月30日以后完成淘汰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

(二)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淘汰的砖瓦窑企业申报2021年度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四)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严格程序,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并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区(市)县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市经信局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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