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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引荐区外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现代都市工业、现代商贸商务、现代科创服务等重点产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质企业在金牛区聚集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从金牛区外引进(包括新设、并购、扩股,原金牛区内企业增资、改制、重组除外,下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均在金牛区的符合三大主导产业(现代都市工业、现代商贸商务、现代科创服务)、六大特色产业(轨道交通、北斗应用、现代商贸、特色商务、医药健康、科创文创)及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质企业,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国家公职人员除外)或引荐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一条  一般奖励

(一)引进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按所引进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限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申领一次)。

(二)引进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外币按申报奖励之日人民币汇率折算)的外资企业,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按所引进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限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申领一次)。

第二条  特别奖励

(一)引进首次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成都市投促局认定结果为准)在金牛区投资并设立法人企业,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金牛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高能级500强”(以金牛区投促局结合成都市投促局下发的当年度“高能级500强”清单认定的结果为准)、国内主板上市企业和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金牛区直接投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并设立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首次进入成都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金牛区设立品牌旗舰店、卖场店,且在金牛区注册法人企业,对引荐者或引荐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四)引进优质现代都市工业项目(经金牛区经信局产业认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外币按人民币汇率折算),所引进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在金牛区实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对引荐人或引荐机构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所引进企业符合本条所列多项特别奖励标准的可重复计奖,所引进企业同时符合特别奖励与一般奖励标准的,可与一般奖励重复计奖。

第三条  “一事一议”奖励

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金牛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且做出重大地方贡献的投资项目以及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现代都市工业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企业引进牵头单位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奖励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金牛区委、金牛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奖励兑付

第四条  兑付规则

(一)一般奖励。在引进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由企业引进街道办事处按600元/户的标准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先行兑付奖励;企业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应得奖励金额的50%后,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兑付至应得奖励金额的50%;企业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应得奖励总额后,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兑付余下应得奖励。

(二)特别奖励。在引进的企业完成法人企业(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都市工业项目须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取得认定后),由法人企业(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引进街道办事处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兑付一次性奖励

(三)“一事一议”奖励。在引进的企业在金牛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达到“一事一议”奖励方案规定的兑付条件后,由企业引进功能区管委会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兑付“一事一议”奖励

第五条  兑付程序

(一)涉及“一般奖励”及“特别奖励”的,所引进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新引进企业确认书向企业引进街道办事处领取先行兑付奖励;所引进企业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达到特别奖励的标准后,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将《金牛区引荐区外投资奖励申请表》、引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知名品牌首店认定证明、都市工业项目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引荐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特别奖励所涉及的其他印证材料报送至企业引进街道办事处申领奖励。街道办事处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涉及特别奖励中“境外世界500强”“高能级500强”的须联系金牛区投促局进行书面确认),审核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奖励金额并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发放奖励。

(二)涉及“一事一议”奖励的,所引进企业在达到“一事一议”奖励方案规定的兑付条件后,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将《金牛区引荐区外投资奖励申请表》、引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荐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一事一议”奖励所涉及的其他印证材料报送至企业引进功能区管委会申领奖励。功能区管委会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奖励金额并向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发放奖励。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引荐者或引荐机构向区级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提供符合金牛区三大主导产业、六大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质企业的项目信息,促使项目落地且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均确定在金牛区的,参照本办法前述条款进行奖励。

第七条  区级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机构引进企业并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关系确定在我区后,参照本办法前述条款对专业机构进行奖励(须扣除按照委托招商协议已支付专业机构的服务费)。

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一般奖励及特别奖励资金在各街道办事处的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经费中列支,“一事一议”奖励在功能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发放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奖励原则上以转入引荐者或引荐机构银行账户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金牛区引荐区外投资奖励办法》(金牛府办函〔2018〕72号)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在原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引进企业但尚未进行奖励申报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不得通过虚列引荐者或引荐机构的方式套取奖励资金,金牛区投促局、金牛区财政局、金牛区审计局、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督并不定期抽查,严肃查处违规现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牛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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