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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促进直播电商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为营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环境,探索直播电商创新模式,打造网络流量新高地,构建业态丰富、人才集聚、场景驱动的产业生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孵化载体建设 

第一条 支持成华区东郊记忆艺术区等认定区域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对入驻的直播产业服务平台或机构,鼓励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6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对MCN机构引进入驻的企业,按实际装修投入给予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直播电商法人企业给予当年房租 100%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500万元补贴。 

第二条 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合计年营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MCN机构集聚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成华区的MCN机构等专业直播运营商,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顶级头部主播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MCN机构独家签约5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主播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MCN机构独家签约10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主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直播应用 

第六条 年度应用直播方式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企业委托成华区内和成华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推动直播平台发展 

第八条 支持区内直播平台发展,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 额达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直播电商基地内对注册、税务、运营、内容服务 等提供一对一服务。同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按服务内容与数量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营造浓厚行业氛围 

第十条 对在成华区举办云会议、云展览、云走秀、云体验等线上活动的企业(机构)或在成华区举办线下直播电商行业活动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投入经费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0万元补贴。 

六、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直播电商企业申报成华区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对其人才培养、设备购置以及实际投入的研发服务外包的50%予以补贴,给予3年累计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活动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向企业和个人颁发“成华区直播电商先进企业”和“成华网红”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直播电商跨境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成华区设置保税仓直播间,对其建设费用据实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外贸企业入驻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年度外贸贡献每超过1亿元的,给予1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八、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进行独立核算,且注册登记地、税务、统计关系在成华区,企业在成华区正常存续期不低于10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 

(二)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同时又满足成华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同一企业可按就高的原则选择申报。 

(三)本政策由成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成华区商务局成华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执行。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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