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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二)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要求,对推荐上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择优筛选6家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推荐的示范基地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四、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基地”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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