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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关于印发《简阳市培育上规入库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简阳市培育上规入库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培育扶持企业发展,不断增加上规入库企业数量,提高简阳上规入库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结合简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用于促进上规入库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由简阳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简阳市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并正常纳税,已由国家统计局确认在简阳市入库的企业。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是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二是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三是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在简阳,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以上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 首次入库企业奖励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企业首次入库当年,按企业营业收入额进行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在企业首次入库当年,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缴清税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企业首次入库当年,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企业首次入库当年,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企业首次入库当年,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个转企”“分变子”首次上规入库企业奖励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公司重新登记为注册地在简阳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当年内到统计部门申报为上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已入库企业奖励标准

同时满足当年产值(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保持正增长且不低于简阳市行业平均水平,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2个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年按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进行资金奖励。已上规入库企业在库期间给予网费补助960元/年,给予对应企业统计人员补助200元/月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经济贡献等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入库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申报奖励资金。

第九条 兑现奖励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及相关印证材料。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各部门间的流动由上一阶段承办部门负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企业所在镇(街道)、功能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推荐至简阳市统计局进一步核实企业相关情况(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简阳市统计局核实情况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反馈至简阳市发改局(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简阳市发改局组织简阳市经科信局、简阳市财政局、简阳市住建局、简阳市商投局、简阳市文体旅局、简阳市统计局、税务局及申请企业所在镇(街道)、产业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建议(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简阳市发改局将拟奖励企业资料报简阳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确定奖励对象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受奖励企业向社会公示、通报表扬,简阳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兑付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奖励资金在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后1个月内兑付到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纳入简阳市信用管理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条款之间以及与简阳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出现重复,由最终审核部门按就高原则审批,不得重复享受;已与简阳市政府(产业功能区)签订一企一策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企一策到期后,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简阳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2021年1月1日之后(含)现有在库企业可享受已入库企业奖励,2021年1月1日之后(含)首次入库企业可享受本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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