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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华区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华区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十四五”规划内容“深化以利民便民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标准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改革,大力培育民生类国企和社会企业”等与社会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工作要求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90号),大力培育扶持社会企业,引导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社会事务、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登记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在成华区且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社会企业,以及登记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在成华区的观察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首要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法人主体。

观察社会企业是指由成华区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完成社会企业章程备案,正在开展社会企业探索实践活动,受到社区居民认可,进行重点观察和培育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社会企业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引导、市场导向、按需扶持、精准服务、严格监管的原则。坚持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促进社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设立区级社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推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社会企业培育的阶段性任务和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培育发展

第五条  全面扶持在成华区辖区内开展社区发展、物业、绿色环保、养老助残、食品安全、家庭服务、卫生服务、托幼服务、交通服务、特殊群体就业等民生保障类社会企业,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家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会企业。

第六条  加强社会企业行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企业成立协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党建引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研究、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托行业组织建立社会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信息、交流、培训、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七条  提升社会企业发展质量。鼓励商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转型社会企业,倡导大中型企业创设社会企业参与社会事业。引导具有一定市场经营能力和稳定市场活动空间的社会服务机构转型为社会企业,鼓励其做大做强实现良性发展。

第八条  支持社会企业参与基层社区治理。鼓励物业、养老、家政等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具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逐步向社会企业转型。支持社会企业入驻街道(区域)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动员中心等,参与社区社会治理相关工作,按照“公益+市场化”理念,支持社会企业参与街道(区域)相关服务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搭建社区和社会企业交流对接平台,推动社会企业服务项目、产品落地社区。鼓励社区为社会企业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活动场地、宣传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培育具有创新性强,社会目标不发生漂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与能力的社会企业家积极参与成华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

第十条  加强示范引领。加大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大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成华建设,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和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会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会企业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优化社会企业登记具体措施办法。在区行政审批局开辟社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供“一门一窗式”服务。

第十二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社会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参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行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社会企业按照《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住所托管方式申请企业集群注册。

第十三条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能够体现其行业经营特点的创新组织管理形式、创新商业经营模式等表述用语。对获得认定的社会企业,申请人可以使用“社会企业”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经营特点,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主体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有条件的社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有志于社会企业事业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将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纳入社区经济发展内容,鼓励社区(村)开发利用场地资源和公共空间资源开办社会企业。相关区级部门在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实施“熊猫计划”。实施社会企业创始人关心关爱“熊猫计划”,实行区级领导联系社会企业创始人制度,主动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听取企业创始人意见和建议,切实为社会企业及其创始人排忧解难。对在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中作用发挥突出的社会企业创始人,优先作为相关表彰表扬的评选对象。

第十六条  能力建设支持。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通过认定的社会企业和观察社会企业参加2次以上主题培训活动,以研修、考察、交流、调研等形式,提升社会企业创始人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并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参与认定。鼓励参与认定和转型观察社会企业。对首次通过成都市认定的社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已按规定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备案成为观察社会企业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给予专业培育支持。

第十八条  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社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社会企业孵化培育,重点探索社区社会企业和信托制物业社会企业,依据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接各界资源,并分阶段按需求为社会企业提供登记认定辅导、运营咨询、能力建设、品牌培育、业务拓展、人才引进、金融等服务,积极营造社会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支持通过相关认证的社会企业或领域内有能力和知名度的企业在成华区打造建设具有一定场地规模、提供多种专业服务的社会企业孵化平台,按照孵化基地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孵化基地用房装修、环境建设、公共服务等。

第十九条  鼓励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比例。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通过认定的社会企业租赁成华区楼宇作为企业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根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享受房租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发展信贷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进金融机构征信信息和税务部门纳税信用信息共用共享,聚焦优化社会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税守信、经营状态良好的社会企业研发提供“税金贷”等信用金融产品,提升诚信纳税的社会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认定的社会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成华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万元及以上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鼓励招新引优。对被成都市认定的、其它市级及以上地方认定的社会企业和中国社会企业行业认定的“金牌企业”“中国好社企”,企业总部及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落户成华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做大做强。建立成华区社会企业产品平台,积极推荐和组织成华区社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品牌产品展销会,提升社会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创新争先。鼓励成华区社会企业代表成华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社会创新及社会企业类大赛,对获得第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参与以社区居民需求导向为核心的社区生活性服务。鼓励社会企业在成华区落地实施社区生活性服务类项目,每年开展社会企业社区生活性服务类项目评比,对评比获奖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类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给予社会企业一次性2-6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开展社会企业市场监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管领域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社会企业行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企业约谈、信用积分制度、提醒机制、属地管理机制、社会企业摘牌机制等流程引导社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的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社会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在申报、受理、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要如实填写《成华区社会企业扶持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违规申领事实,须退还所得扶持资金,并根据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三十二条  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外,社会企业申请扶持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填写《成华区社会企业扶持申请表》,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登记所在地所属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属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应对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及材料真实性逐一审查、严格把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
(三)复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初审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四)兑现。区财政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足额兑付扶持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扶持对象在享受扶持期间,有下列2种情形的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的资格,应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退还:一是迁出本区的;二是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对已摘牌的企业,不再具备申请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与其他专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或个人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扶持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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