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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燃气泄露报警综合运营服务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安委〔2021〕20号)、《成都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安委〔2022〕2号)、《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安委办函〔2021〕45号)等文件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酒店、商场、学校、医院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的通知》(成经信办〔2021〕2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成都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和保障能力,规范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运营、维护秩序,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现公开征集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泄漏报警综合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建立“燃气泄漏报警综合运营服务商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燃气泄漏报警设备销售、安装、平台运营、管理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可以为联合体;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企业所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企业的产品需符合《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相关要求,申请企业是产品的委托经营者,需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申请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企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具有并提供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自行负责实施紧急截断阀表前安装的企业还应提供GB1压力管道施工资质,委托燃气公司实施紧急截断阀表前安装的企业不需要提供压力管道施工资质;

(三)申请企业具备产品运行监测信息系统,能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远程预警,并具备数据开放功能,用于接入上级管理平台;

(四)申请企业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售后服务中心,须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五)组成联合体申请的企业,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分工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三、征集方式

(一)征集阶段。公开发布征集通知,2022年3月9日-3月14日,登记地址:市级机关第四办公区(蜀锦路68号)C栋413办公室;联系电话:028-61885829;登记提交备案申请表和对应的证明材料纸质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鲜章。

(二)审核、发布阶段。成都市经信局负责对各服务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管理阶段(长期)。成都市经信局负责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对目录清单中的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对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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