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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镇(街道):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成财农发〔2023〕2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6-25号)精神,结合新都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际,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建议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补贴标准为25元/亩,补贴面积4.2万亩,按照亩产700公斤进行面积折算。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确定主体实施。申报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价格不得高于高于80元/亩(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其中差价部分受益人为受服务对象。

(二)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项目。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育秧中心及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该项目实施主体从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储备项目中优选确定。项目资金9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45万元,自筹资金45万元。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建设项目。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该项目实施主体从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储备项目中优选确定。项目资金1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自筹资金50万元。

二、实施时间

2023年8月-2023年12月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好申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到宣传全覆盖。要避免因宣传不到位、通知不及时导致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因不知晓、不及时而遗误申报的情况发生。优选经营规范、服务专业、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对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费用支出;

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认真履职尽责。各镇(街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要求开展申报工作,指导申报主体做好方案细化和审核把关。

对申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沟通联系。为避免差错,提高工作效率,请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与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与产业化科及时沟通、衔接。

(五)其它事项。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项目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建设项目细化实施方案(纸质一份+电子文档)于2023年8月4日17:00前经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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