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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我市企业在市外中标采购使用市内产品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4〕30号)精神,现将申报我市企业在市外中标采购使用市内产品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参与市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且中标项目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采购我市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14年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奖励标准

    按中标项目采购我市工业产品(服务)总金额的1%给予中标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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