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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和国家级、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 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和国家级、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2014年至申报日期间,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国家“质量标杆”称号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国家级、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申报

    (一)申报条件。2014年至申报日期间,新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的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新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专项的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2.新获得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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