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由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投融资平台发起设立“统贷统还”
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公司,成立1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的“统贷统还”融资平台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规范的管理章程,合理的审贷流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统贷统还”平台发放委托贷款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或当年委托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以上。
(三)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占70%以上。
二、支持标准
开展“统贷统还”的融资平台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进入风险准备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