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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支持建设乡(镇)燃气基础设施、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等3项燃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支持标准

(一)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支持建设乡(镇)燃气基础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运行管道天然气的燃气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项目。

1.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并投入使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储气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气态,含10万立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气态)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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