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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鼓励使用四川产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5〕33号)鼓励使用四川产品的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决定对2015年采购使用省内产品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现将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进入《2015年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采购范围:采购产品是省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水、电、汽、油、物流等)。若从本省商贸企业采购产品须提供省内产品证明。 

    采购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 

    采购金额:比2014年1-10月净增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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