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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电子信息产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的通知

 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5〕35号)精神,根据魏宏省长主持召开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座谈会议的具体要求,促进省内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增长,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增长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和采购使用本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重点企业在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条件下,以2015年1-10月统计数据为依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价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且2015年7-10月月平均产值高于上半年月平均产值,或现价工业总产值8亿元以上且增长30%以上。 

    2.软件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2015年1-10月增速高于上半年增速。 

    (二)采购使用本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以下简称应用项目)。申报奖励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川内企事业单位。 

    2.在保障物有所值、质量和服务同等前提下,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以销售发票或电子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正式合同为准)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用项目承建单位。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奖励标准 

    一是对重点企业。单个重点企业奖励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70%左右的基础上,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全省占比、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贡献进行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二是对应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购买和使用省内电子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金额20%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单个应用项目承建单位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30%左右的基础上,根据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率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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