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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奖补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成办发〔2012〕15号);

       (三)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农〔2012〕157号)。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四)为促进我市经济稳中求进,加快现代农业基地建设,鼓励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经营,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部分  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五)以2013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为基数, 2014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六)2014年以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七)项目业主向所属区(市)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业主向各区(市)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八)区(市)县初审推荐。区(市)县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以农发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部分  审核认定奖补标准

 

       第五条  审定下达 

       (九)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区(市)县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提出奖励补助项目建议方案,经市农委党组会议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奖励补助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六条  奖补标准

       (十)对2014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2014年以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每个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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