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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成都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化为农民财产性收入 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扶持政策

  (一)扶持产业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二)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下列立项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从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种养、加工和流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法人资格;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财务管理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3、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出资入股农户不低于30户,且农民成员出资入股总额占股本比例不低于60%。
        

(三)项目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两个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2、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种养业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3、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

 (一)资金安排

  单个项目市级财政投资20—200万元,鼓励项目区(市)县财政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二)财政资金使用环节

  1、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种苗繁育、品种改良,植保设施,粮食烘储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引进等。

  2、农产品加工所需的生产、辅助及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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