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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商务部2015-2016电子 商务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下列示范类型之一,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网络批发类

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

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

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五)跨境电商类

10.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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