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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拟取消9个犯罪死刑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反复研究,认为草案取消9个犯罪的死刑的规定是适宜的。今后可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适时对刑罚作出调整。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草案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对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两个军职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罪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是与中央各政法机关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为防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事先作了慎重评估,对其中一些严重犯罪,取消死刑后,在法律上还留有从严处罚的余地,如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仍保留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放射性物质犯罪的死刑;取消了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并造成人身伤亡犯罪的死刑,仍保留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如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暴力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确需判处极刑的,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现有规定判处。其他取消死刑的罪名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安排,不会出现轻纵犯罪的情形。

此外,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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