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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聚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原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作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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