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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特定品种 将向境外交易者及经纪机构敞开大门

 今年8月开始,我国期货市场特定品种将面向境外交易者及经纪机构敞开大门。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所谓“境内特定品种”,主要是指从我国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考虑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以及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步伐,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监管经验。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路,目前证监会确定特定品种的开放顺序并对外公布。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境内特定品种。 

  《暂行办法》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以下几种参与模式。在境外交易者方面,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在境外经纪机构方面,其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此外,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针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证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监管条款,在《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于境外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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