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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现代种业育种创新基地项目开始申报

      ( 一) 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 企业) 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 支持有较强育种 基础的 种 子企业增 强科研投入, 与科研教学单位有效开展项目、 技术和人才合作, 充分整合育种资源,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通过项目 建设, 有效改善企业现有育种装备能力条件, 实现优良新品种持续产出。

2. 建设内 容: 申 报项目 企业应明 确育种科研方向, 根 据科研技术路线提出 固 定资产建设需求。 主要包括实验室、 库房等土建工程, 温室、网室等田间工程, 以及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

3. 项目 布局与申 报条件: 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主要布局在北京、辽宁、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 川等省( 区、市); 玉米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北京、 内 蒙古、 辽宁、吉林、黑龙江、 江苏、 安徽、 山 东、 河南、 四 川、 甘肃、 新疆等省( 区、市); 杂交小麦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陕西; 牧草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 在北京、 内 蒙古、 四 川、 甘肃、 宁 夏、 新疆等省( 区、 市)。各省各类作物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原则上报送 1 个。申报玉米、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拥有自 有的、 专门 的育种机构, 自 有科研实验室 200 平方米以上, 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 100 亩以上, 并在全国 3 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建有测试点; 拥有企业申请的 3 个以上自 主选育品种; 拥有商业化育种和研发队伍, 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 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的人员 5 名以上;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年均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 3%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单位优先考虑; 无不良生产经营种子的记录。申报杂交小麦、 牧草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有专门 的育种机构, 自 有科研实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 长期稳定的育种用 地 100 亩以上, 具备较为 完备的检测、 分析、 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拥有经审定登记的自 主选育或经合法授权的品种; 拥有商业化育种和 研发队伍, 其中 专职从事育种科研( 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的人员 5 名以上;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单位、具有自 主品种的优先考虑。

4. 中央投资规模: 每个项目 中央投资 800 万元以内 。

( 二) 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 科研) 基地项目
1. 建设要求: 按照科研体制改革的要求, 结合产业布局和 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 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 公益性研究, 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和方法, 促进科研基础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研究的有机互补。 项目 建成后, 有效提高我国育种研发能力和活力, 加快科研体制创新, 为解决我国种业面临的关键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2. 建设内 容: 在现有科研条件的基础上, 根据育种研究发展的需要, 以仪器设备更新和田间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 适量进行科研用房建设和改造, 配置实验台、田间观测所需要的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 项目 布局和申 报条件: 水稻科研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辽宁、江苏、山东、江西、 湖北、 湖南、 四 川 等省; 玉米主要布局在北京、吉林、安徽、 广西、 四川、 云南、 陕西、 新疆等省( 区、 市); 小麦主要布局在河北、江苏、甘肃、 宁夏等省( 区); 杂粮主要布局在河北、 山西、河南等省; 牧草主要布局在内 蒙古、 海南、 甘肃、 新疆等 4 省( 区); 食用菌主要布局在河北。 上述粮食作物项目 由 地区( 市) 级农科院( 所) 承担, 并符合以下条件: 有自 有土地或租赁 10 年( 含)以上土地合同; 有 3 个( 含) 以 上经省( 国 家) 审定( 认定) 自 育品种; 牧草项目 由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承担, 食用菌项目 由国家级科研单位承担, 项目 单位须有省( 国 家) 审定( 或认定) 的自 主品 种, 有自 有土地或租赁 10 年( 含) 以上土地合同。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育种研究室或综合试验站, 或农业部实验室( 科学观测站) 优先支持。

4. 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 500 万元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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