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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电子函〔2016〕4号)精神,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信部的要求,我省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工作由我委冶金建材处牵头办理。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及时将符合《规范条件》规定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3份)及初审意见报我委冶金建材处。 
    二、符合《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企业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时,应按《暂行办法》(第六条)和《规范条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工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三、企业提交的每份《申请书》的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将每份《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应装订成册,报当地市(州)经信委初审。 
    四、市(州)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书》应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收到申请后,我委将及时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查验,对经审核并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我委将及时上报工信部复核。 
    五、对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电子电池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信委也要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电子电池企业的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内容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 
    六、对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电子电池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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