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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侵权之公司维权范例

一、主要事实认定

2003年9月开始,美国升华公司与姚某合作组建外资企业,并委托姚某全权负责筹办事宜。2003年11月17日,武汉升华公司(下称升华公司)成立,主要从事光电一体化等产品的经营。姚某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4年5月13日,姚某与第三人黄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WH公司;2004年8月23日,武汉WH公司又与第三人黄姐(黄某之姐姐)组建中外合资企业SJWH公司,姚某再次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两公司经营范围与升华公司完全一致。----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下总称WH公司)。

在升华公司工作期间,姚某不仅不努力开拓独立的市场(产品绝大多数都是由集团支持安排销售),反而在私自成立另外两个公司后,将升华公司仅有的几个集团外客户介绍给WH公司,并且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升华公司设备材料强行调往WH公司使用等手段侵占升华公司资源、财产。上述行为造成升华公司重大损害,公司运营几近瘫痪。

二、案件法律分析

1、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侵权人:姚某(依公司法)

姚某在担任升华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另行组建WH公司,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此行为违反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的规定,侵害了升华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赔偿。

2、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人:姚某、WH公司(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姚某在担任升华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掌握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经营两方面);其在违法经营其他同类公司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的升华商业秘密。此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升华公司造成损害,姚某和WH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侵害公司其他财产权----侵权人:姚某、WH公司(依民法)

姚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升华公司货款、员工奖金等财产,其依法应予赔偿;

WH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姚某职务之便,非法挪用、侵占升华公司财产(包括生产场地、办公场地、模具、水、电、资金、材料和其它资源)归其所用,造成升华公司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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