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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我在凯利广告公司工作了6年,今年4月份公司辞退我后,因为公司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我计算加班工资,我就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可是公司却反口说与我没有实际劳动关系以达到拒付我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也没给我买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我什么直接证据都没有,我所能提供的证据有:6年期间写有我名字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信封,原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词,隔壁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词(他们平常都看到我出入凯利公司办事,锁公司大门)。劳动仲裁委已裁决我胜诉,凯利公司不服,现上诉到了人民法院。在法院,立案庭的庭长是凯利长期领工资的法律顾问,凭着这一层关系,他们就可以不承认与我有实际劳动关系,让法院判他们赢,因为我只不过是个乡下打工妹,没有任何关系,我该怎办为好?

   

    解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您无须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由单位证明与您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认为"6年期间写有我名字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信封,原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词,隔壁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词"等也是有力的证明,法院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万幸)

   

    1、由于立案庭并不直接审理案件,所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你不能要求他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长达六年的劳动关系,我认为证据肯定是会有很多的,在诉讼中你应当注意多方面举证来证明。另外,你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单位拿出发放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原始资料,这种证据是最好的证明。如果单位拒不拿出单位的工资表等原始资料的,则应当推定你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从程序上说,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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