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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产品”到底侵犯您的什么权利

“山寨”现象的核心是“山寨产品”,“山寨产品”犹以模仿品牌产品外观最为普遍,本文以“山寨产品”外观为视角,分析“山寨产品”可能构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山寨产品”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通过模仿他人产品,特别是模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包括对产品外观、商标、功能的模仿,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如果他人产品外观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则相关“山寨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通常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工业产品设计较多,这些被模仿的工业产品外形设计、装饰设计正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客体范围。被模仿的产品外观之所以被模仿,正是因为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独特设计,因而通常在外观设计创作高度上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

同时,“山寨产品”通常模仿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的外观,品牌产品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会尽最大可能对其创作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最大程度知识产权保护,而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最通常做法。可以认为,“山寨产品”所模仿的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是普遍情况,相反则是极个别例外。

(二)“山寨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性分析

“山寨产品”在外观上以高度仿造性为特征,并且一般是在品牌产品的同类产品上进行模仿,如果品牌产品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山寨产品”通常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外观上的完全抄袭,这类“山寨产品”往往以与品牌产品外观越接近越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噱头,甚至做到以假乱真,难以辨别,这种情形下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确定无疑的。

另一种情形是在模仿产品整体形状、造型基础上,作出表面色彩、图案装饰变化,例如手提包的设计,如果品牌产品已单独将手提包的款型设计(不涉及表面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按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只要采用或包含了该专利款型设计即认定落入保护范围,而另附加的表面装饰设计对认定结论不产生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仅对品牌产品造型的独特部分进行模仿,而在其他部分作一定变化,对此,如果品牌产品的该独特部分已作为零部件单独申请专利,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可将前脸部分的汽车大灯、格栅、保险杠等部件分别单独申请外观专利,则只要采用了该部件的外观设计,即落入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二、“山寨产品”可能侵犯著作权

“山寨”现象中与著作权有关的包括“山寨文化”和“山寨产品”。作为本文视角的“山寨产品”所模仿的他人产品外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这种模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1.著作权保护客体及获权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即以所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本文以“山寨产品”外观为视角,所涉及的作品形式主要为其中列举的“美术、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完成,只要满足作品的条件,无须登记注册,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山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

“山寨产品”所模仿的知名品牌产品外观以工业产品设计较多,如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这些产品具有自身实用功能,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同时力求作一定的美学艺术设计,满足人们审美需求。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对象如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则大多与实用艺术作品相关。

例如,在2002年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乐高玩具案,判决认为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x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工业产品的外观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除满足作品的必备条件外,由于大多要考虑是否为实用艺术作品,因而具体产品的艺术高度成为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健门槛。

(二)“山寨产品”侵犯著作权可能性分析

著作权的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作者享有上述权利,亦即有权禁止他人行使基于其作品而享有的这些权利。其中,复制权是最基本、核心权利,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作者复制权的侵犯。

“山寨产品”如涉及著作权侵权则直接体现在对复制权的侵犯。复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的复制;第二种是将作品由无载体变为有载体或者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复制;第三种是将作品由二维图形变成三维图形或者将三维图形变成二维图形的复制。第一、二种为复制权中典型的复制行为,而第三种则只属于准复制行为,比如按照他人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是否构成复制权所指复制,尚无明确规定也存在正反不同观点。对于模仿工业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通常都是在相同产品上进行规模化生产复制获取利益,如果模仿对象构成作品,这种生产复制则显然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表现方式的复制,从而涉及侵犯他人作品复制权。

一些“山寨产品”在模仿他人作品的同时,如也结合了自己的独创创新,也有可能避免著作权侵权。涉及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具体可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山寨产品”只是利用了他人产品设计创意、设计思想、设计题材等,但在产品的具体外观设计如造型、图案、色彩上采用自己的独创设计,由于著作权仅对作者创作作品的创意或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予以保护,而不延及创意或思想本身,因此此种情形模仿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是“山寨产品”所模仿知名产品的相应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或者属于设计素材,而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

三是所模仿部分属于表达唯一或者有限情形,例如所模仿的该部分由于功能的需要,只能采用该种或有限的几种造型,但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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