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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具体奖励政策 促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 最高1000万补助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对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出台奖励政策,希望促进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率先取得突破,充分发挥首位城市带头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8%(不含8%)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品推广、人才培养等。


对急需、短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申报享受安家补贴、财政奖励、外籍入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对引进人才企业,按引进人数给予奖励;每年对五大产业目录内人才进行评价,对各产业突出贡献人才给予奖励;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奖励和补贴政策深入到五大产业每个领域,从生产端到采购端,从研发端到成品端,从人才端到技术端,金额高、涉面广、分类细,切实保障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创新发展。


以下为《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原文。


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突破、率先发展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首位城市带头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率先取得突破,特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即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五大产业。


第二条 本政策针对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未来重点突破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



第二章 推进优势要素向五大产业聚集


第三条 支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本市产业布局导向的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专业园区、集聚区及基地建设,加快完善布局规划和用地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园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其他专业化基地分别给予专项奖励;对在服务业集聚区内利用存量楼宇打造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专业楼宇、特色楼宇的楼宇业主和运营机构,给予招商运营补助。


第四条 制定《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及重点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8%(不含8%)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主导制定并获批的符合目录导向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技术联盟标准,在现行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对企业参与有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条 市级现行产业扶持政策所确定的财政资金重点向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倾斜。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品推广、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孵化、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


第七条 制定《成都市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急需、短缺人才目录》,将其纳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范畴,对目录中的急需、短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申报享受安家补贴、财政奖励、外籍入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对引进符合目录的人才的企业,按引进人数给予奖励;每年对五大产业目录内人才进行评价,对各产业突出贡献人才给予奖励;对目录内人才,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予以一定培训经费补助。


第八条 在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领域开展科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收益分成等措施,加大对高级人才的激励;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市、校、企联合培养一批五大高端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程博士和工程硕士。


第九条 对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或事项,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页岩气产业专项政策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来蓉设立的页岩气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页岩气领域新获批的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市级科技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蓉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的页岩气综合地质评价、水平井钻完井、分段压裂、增产改造、随钻测井、微地震监测和开发环境影响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按照《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以上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对自主研发成果能替代关键设备、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落户本市的页岩气高端及关键成套装备项目,按开工之日起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页岩气装备制造及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服务总部,给予倾斜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保险企业开展针对页岩气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首台(套)产品首次销售保费的80%,给予投保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专项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本市节能环保装备生产和服务企业承担本市节能环保示范工程和项目建设,按使用本地企业(含承担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总额的5%,给予单个工程或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且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以后年度按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并带动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销售的,按照所带动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节能环保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按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并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信息安全产业专项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开发、测试验证、模拟仿真、培训演练等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蓉联合建立产学研用创新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市级示范工程的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与市级及以上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产业规范验证试点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按认证考试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支持银行和担保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按其贷款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六章 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大型飞机专项,每个项目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本市航空与燃机产业首台(套)目录,研制航空与燃机产业领域重要产品,以及提供加工服务的,按照首次销售(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服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开展托管、中介、租赁、维修等业务的通用航空服务公司,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对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按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章 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全市公务用车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城市管理、旅游观光、环卫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市级财政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支持新能源客运、货运汽车在本市推广应用。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新增出租汽车,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确定中标人时,投标人承诺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对评估合格的新能源货运汽车销售配发入城证,发放总量不低于全市当年入城证总量的10%。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市注册、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整车租赁等营运业务的企业,按营运年度营业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营运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新能源出租汽车,免收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对经认定并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验收合格并投运后,单个站按建设资金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电站,验收合格并投运后,按建设资金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个人在自有停车位上新建的充电桩,给予每桩600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第三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及写字楼、商业场所、“P+R”等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规划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规划预留比例不低于20%。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审核;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对充电设施的相关建设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已供应的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或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增建充电设施;独立新建充电站用地,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租赁方式供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其他建设用地,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建设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整车生产企业年度新增销售部分,按国家购车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及电池生产企业年度新增销售部分,以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经审核,给予每个目录产品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在本市的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类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推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本市其他政策与本政策条件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政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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