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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平的户籍为农业户口。2004年起李某平就在冷水江市某煤矿工作(以下简称某煤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5日,李某平被诊断为:疑似尘肺。2010年7月28日,李某平口头通知龙盘山煤矿,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0月27日,李某平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职业病。2011年9月29日,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在2004年至2010年7月28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0月26日,李某平被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22日,李某平被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

李某平遂以此为由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 509元;二、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08 332元;三、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76元。”某煤矿不服,以已为李某平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相关费用依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内予以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平在工作中患职业病并被鉴定为肆级伤残,依法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为农业户口,故可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要求,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均没有提供李某平患职业病前12个月工资表或能证明其实际收入的证据,故可以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29元作为李某平的月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煤矿应支付解除李某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3元。某煤矿系为其所有员工入了工伤保险。故对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平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某煤矿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综上,某煤矿与李某平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由某煤矿向李某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 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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