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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可产生中止破产?(1)

申请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

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原系西宁冶炼铸管厂,中国有色进出口青海公司、湟中县土门关乡共同开办的,因负债过重,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经西宁市重工机械工业局批准债权人西宁市重工机械工贸公司与该厂合并为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债务人为该总公司隶属企业。经评估,债务人截止一九九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实际资产总值为468.11万元,负债777.79万元,净资产为-309.68万元。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启动红岭铁合金厂恢复生产时,债权人纷纷要求及时偿还原欠债务,致使红岭铁合金厂无法恢复生产,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申请对红岭铁合金厂破产还债。经法院受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债务人整顿促使其恢复生产,进行破产和解。现债务人经过整顿,已基本恢复生产。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二十五户主要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红岭铁合金厂原欠债务是该厂长期亏损,逐年形成的,该厂硅铁炉为1800(千瓦),生产规模小,目前硅铁市价下跌,对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应在适当延长、减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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