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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工业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成经信发〔2016〕6号),结合本年度政策资金预算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补助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纳入成都市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业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消除油气管网、液氨使用和危化品生产存储、有限空间作业、抛光等涉粉作业、煤气及有毒有害工序、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购置的安全设施、设备;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新的安全装置,及对设施、设备、装置安全性进行检测的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的安全设施设备,总投资(不含增值税)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申报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 项目时段要求。

申报项目应系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验收完毕(出具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购买发票,及项目验收报告)的投入项目。其他时段验收的项目及2015年已享受补贴政策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二)资料审查要求。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及时组织企业申报,按照资料完整有序、数据准确一致、内容清晰齐备的要求认真审查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汇总上报要求。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须逐个企业填列资料符合性审核的意见,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经信委 。

五、其他要求

企业将本通知《目录》以外的支出纳入申报资料的,设施、设备和装置清单与发票凭证无法形成正确对应关系的,以及资料和凭证严重模糊不清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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