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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我市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专项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6〕6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的企业。

2.列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淘汰24门以下轮窑考核细则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5〕380号)公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企业项目合法,有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相一致;淘汰落后和关闭企业项目涉及淘汰的生产线和设备的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拆除或废毁,并完成债务清算、职工安置,通过县级及以上机关组织的验收;

(四)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企业在停产、拆除落后生产线、生产设备前,须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停产、拆除、废毁设备书面申请,并附实施拆除和废品回收工作的企业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停产、拆除、转移。主体设备拆除和变卖废品过程中,区(市)县经信部门要监管并出具设备拆除、处置监管证明单,落后生产线拆除前、中、后均要录影或照相;

(五)设备评估由当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三、申报要求

1.同一企(事)业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已获得省级、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6年9月以后完工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中,企(事)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事)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3.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对项目严格把关,尤其对企业是否能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设备拆除过程监管、设备评估报告有效性等问题,严格程序,确保有据可查,经审核后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以及企业设备评估报告(含电子文档)一式2份报送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逾期不予受理。具体项目验收材料待项目实施完毕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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