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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建设,使其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适应。要加强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强化公开理念,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逐项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谁牵头负责、谁组织落实”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或专题,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专栏或专题网址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强化监督考核

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尚未纳入的应在年内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通知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市(州)、各牵头单位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进行督查。要点落实情况将作为市(州)政府依法行政和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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