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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科技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成委发〔20161号),加快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按照《关于实施成都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办法(试行)》(成组通〔201510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是指在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具有学术科研和技术创新潜能,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青年科技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是注册及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原则在45岁以下;

      (三)在单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担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

(四)产业领域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三条  遴选数量为每年10名左右。

第四条  项目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以单位名义报所在地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预审。预审合格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区(市)县委组织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市)县委组织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五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拟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同意后,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人选进行审核、评定,择优提出入选人员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第六条  项目审定。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根据入选人员建议,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项目公示。拟入选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人选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向入选人员颁发《成都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证书》。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优秀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科技人才项目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报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优秀科技人员培养周期为3年,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用以支持优秀科技人员学术科研和创新创业。

    (一)支持到国外或国内发达地区的有关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进行交流培训、合作研究、挂职锻炼等;

(二)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

(三)支持瞄准行业前沿和发展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四)支持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果的著作;

(五)支持其它有助于提升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的项目和培训活动;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人才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市)县配套适当资金予以支持,共同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培养。

第五章  项目监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优秀科技人才日常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建立优秀科技人才信息库,动态掌握人才培养管理、考核评估情况,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根据优秀科技人才培养项目计划任务,对培养资金使用、培养进展情况开展项目年度监理,并根据项目监理情况提出后续资助经费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入选者,市科技局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收回未使用的培养资助经费,取消相应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及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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