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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开展农业品牌宣传营销活动奖励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发(农林、统筹)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15〕33号)精神并按照《成都市农业品牌化创建及营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16年开展农业品牌宣传营销活动奖励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开展市级和区(市)县级区域公用农业品牌宣传营销工作的市天府源营销有限公司、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域内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的生产加工型、市场交易型市级以上(含)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机等装备制造类企业除外)以及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法人代表(包括总经理、负责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行为;单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照章纳税缴费、据实开展品牌宣传营销活动且取得实效。

     (二)宣传营销的农业品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主品牌:申报主体自主拥有的,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资质的企业自主品牌。

       2.地理标志品牌:申报主体持有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有资质生产、使用上述产品认证标识的企业。

       3.区域公用品牌:由各级政府推动打造的区域公用品牌。

       4.品牌宣传营销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助标准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15〕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申报审定程序

     (一)成都市天府源品牌营销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以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的正式公文文本形式直接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项目业主向所属区(市)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向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区(市)县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以农发(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形式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审定下达 

      市农委核查材料,提出奖励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转财政下达资金。

      五、上报时间

      6至12月间实行每个月申报一次,各区(市)县于每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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