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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六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创服〔2011〕6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第六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市(州)认定的服务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州)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范围内,具备一定孵化与培育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含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 运营主体清晰、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4. 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二)专项条件。

    1.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2. 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贫困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其中:贫困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不少于2家)。

    3. 目前基地入驻孵化小企业20家以上(其中:贫困地区示范基地不少于10家),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

    4. 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信息化、创业辅导、政务代理、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等服务。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www.smesc.gov.cn)“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向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辖区内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申报单位应将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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