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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成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优化成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叠之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可重复申报。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医疗器械、化学药、现代中药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生物医药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对新药、医疗器械按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资助。资助范围:中药和天然药物1-4类,化学药品1-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5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4类,医疗器械三类。资助标准为:

(1)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8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40万元。

(2)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50万元。

(3)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100万元。

(4)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每项资助最高3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最高150万元。

(5)择优选择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对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且生产地址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奖励。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2-4类,化学药品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4类,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中药和天然药物5-6类,化学药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6-9类,预防用生物制品5-9类,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

3.择优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生产地址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GLP(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GCP认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对本地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培育龙头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支持中小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可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可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对在蓉医疗机构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当年增量部分给予3%奖励,采购首台(套)成都造医疗设备、新药给予采购金额1%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生物医药企业在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化药3类、中药6类、生物药9类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和三类)、新兽药证书(同药品)登记证书后三年内,分别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3%、1%等额奖励,每年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鼓励全市生物医药企业调迁进生物医药产业专门园区集聚发展。企业迁建投产后新增税收区(市)县留存部分由企业迁入地及企业迁出地政府协商分配比例,迁入地分配比例不少于70%。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鼓励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六)提升国际化水平。

1.对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我市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七)其他政策。

对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50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及平台、特殊人才和团队、企业间兼并重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本政策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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