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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省级财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川财预〔201314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级2017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为充分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资金安排遵循“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017年度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支持:

    1. 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在线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支持过的项目不再支持);

    2. 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业者提供管理咨询、创新创业、大数据、投资融资、市场开拓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3. 20151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金补助。

    (二)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在2016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三、支持方式

    以市(州)切块下达为主,省本级专项安排为辅。市(州)切块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省本级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在线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11-201610月已付租金总额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业者提供管理咨询、创新创业、大数据、投资融资、市场开拓和技术支持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511-201610月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接待费。  

    (二)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16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入库申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根据《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具体要求在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下载)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省级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请于2016112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下达的预安排指标(指标后发,已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城市,以及川西北生态经济区采取定额安排),提出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级服务机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后会同财政厅安排。

    (三)项目备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各市州应将本级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和资金分别填报,具体详见附件)于201612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要求,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资金拨付。

    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

    五、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的联合备案报告文件,应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省级服务机构具体资料要求在申报管理平台下载。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省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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