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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退位,税金及附加登基

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借着营改增的机会,用税金及附加科目取代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因为营业税没有了。这个倒是好理解。原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营业税没了,但是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还在呀,于是就将这些小兄弟们集中到一个新的会计科目——税金及附加之中。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这还是一个损益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对于文件中没有提及的地方教育附加我建议也放在这个科目核算。请注意,原来“有房(房产税)有地(土地使用税)有车(车船税)有花(印花税)”这四个税金是放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现在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统一都给他挪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了。本来因为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的核算范围变小了。这次22号文通过调整后,税金及附加科目包含的内容反而拓展了。

这里有个小小的错误,财政部的有些老同志天天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看多了,都不知道中国的车船使用税早就被车船税取代了,居然还在会计制度性文件中使用车船使用税这个老掉牙的词汇,是应该脚踏实地多研究研究咱们中国自己的财税实务了。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也即是说,这个项目虽然改了名称,但是报表位置没有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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