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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

 来源:法邦网 
导读: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

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人; 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之间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公司股东签署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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