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20〕58号)、省商务厅下达《关于印发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川商财〔2020〕68号)及省财政厅下达《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0〕286号)精神,特制定《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申报指南和以下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项目(申报系统和纸质材料)的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8日。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指南
2020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及出口转内销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项目期间、网上申报
(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本申报指南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且有进出口实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列入“成都信用”网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期间。项目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
(三)资质审核和公示。符合支持对象条件且首次申请本项目的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并填写“企业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需向成都市商务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由成都市商务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
1. 网上填写完成并打印的企业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5.企业2019年进出口总额证明材料。
注:1.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每份需加盖公章;
2. 提交地址: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
3. 各单位在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陆密码和用户代码,如遗忘或需变更,应出具情况申请书,扫描后发至电子邮箱:wenzhu55@163.com,并联系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办理相关事宜(联系人:杨志君;联系电话:028-61886328)。
(四)网上申报要求。完成在线注册和公示后且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选择“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进行2020年资金项目申报。注意准确填报单位信息,若企业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先修改企业资质,再进行项目申报,若因企业信息失真而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
二、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单个企业四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项目个数累计不超过10个。
1. 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项目期间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给予70%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境外专利申请”项目进行申报。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2. 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项目期间,在境外成功完成产品商标注册的,对其商标注册费给予70%支持。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商标注册”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商标注册)》中的“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内容。
3. 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在项目期间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发生的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咨询培训、年费等其它支出不予支持)给予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单个企业两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 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外贸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2. 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对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通过保单开展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三)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出口转内销项目单个企业三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下渠道开展销售。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进商场、进超市、进特色街区、进社区等线下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产生的租金、展位费等商品展示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2.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销售。支持出口企业利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网红带货、场景体验(VR展厅)等线上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3. 鼓励出口企业向商业企业开展直接供货。鼓励出口企业向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直接供货,对项目期内向商业企业供货总价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规模的,分别给予出口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应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如申报不同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指南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南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成都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成都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涉及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的额度而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申报指南由成都市商务局外贸处进行解释。
政策咨询:王乙迪
联系电话:61883757,61883644;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蜀锦路68号C栋718室。
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
一、重点服务进口贴息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 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总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0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及不重复申报财政支持资金承诺书;
3. 《2020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4. 《2020年度服务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5. 《2020年度服务进口事项明细表》;
6. 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7.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应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国际资质认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 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20万美元。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申报基本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情况、各申报方向业务情况等,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及不重复申报财政支持资金承诺书。
3.《2020年度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与合同对应排列。
(3)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应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 《2020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请表》;
(四)各申报方向专项材料
1.国际资质认证
(1)支持方式
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的支持范围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范围》。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2)申请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还应包括: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情况等。
B.《2020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申请表》、《2020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明细表》;
C. 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资质证明;
D. 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E.缴纳认证或维护升级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2.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1)支持方式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员工培训以提升企业竞争力,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2)申请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还应包括: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
B.《2020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申请表》、《2020年度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情况明细表》;
C.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D.服务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E.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F.缴费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1)支持方式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为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接包能力、水平和质量,企业开展的研发、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在该期间取得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每个企业限支持1个项目。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2)申请材料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还包括:项目内容、开展情况、企业如何通过数字化转型项目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介绍和说明、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B.《2020年度服务外包研发、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申请表》;
C.《2020年度研发、数字化转型项目费用支出汇总表》,属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软硬件支出、研发测试、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物管、员工工资、福利等;
D.项目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对应的银行出具付款凭证复印件;
E.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应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出口贴息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 技术出口业务已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0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是否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权等,以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及不重复申报财政支持资金承诺书。
3. 《2020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4.《2020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5. 《2020年度企业技术出口明细表》;
6. 技术出口合同材料: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7. 银行凭证: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收汇凭证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应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9.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须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项目所发生费用中若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核算支持资金时应以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额后的费用金额进行测算。
(二)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清晰,若材料复印件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信息,须提供原件备查。
(三)所有涉及外汇的项目,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四)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及翻译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应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单位信息,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内须编制目录页,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册内文件应按顺序编辑页码,每页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应与册内页码正确对应。
(六)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可采用PDF或Word格式。
(七)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顺序将资料汇总,并正式行文转报至成都市商务局。
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
2.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按照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商务部门相关备案手续。
3.境内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境外投资项目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已生效、正常推进实施。
4.申报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进展情况。
5.境外投资项目,成都企业应持股20%以上或相对控股以上,实体项目(主营业务)在境外且正常实施推进或运营。
6.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7.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故本次申报,央企在蓉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支持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成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签订并购协议之前,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境外项目或推进境外项目实施,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咨询费、勘测调查费、资料编制费、翻译费等,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 项目经营拓展。成都企业或其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项目建设运营时,进行第三方法律、商务、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或雇佣第三方专业安保、办理项目保函、办理工作签证、租赁办公场地等费用。
3. 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成都企业将承建的境外工程项目或有以实物投资方式对外投资的项目所需的运输设备、材料从国内出口,或者将其通过境外投资或承包工程业务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其境外段的运输和保险费用。
4. 进行贷款贴息。成都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中,取得用于境外项目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贷款可由成都企业或成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认定有效的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9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贴息率。发行债券融资的,参照贷款利率执行。
上述相关费用已发生且支付,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经营拓展、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等活动已经支持3年的项目,以及项目融资活动已支持5年的项目,不再支持。
(三)有关要求
1.申请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费用在注册或合同签订时间之前发生。
2.申请运营拓展费用的项目,其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3.申请设备输出和资源回运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出口设备(材料)或运回农业、林业、牧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和贷款合同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正常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5.所有费用、利息等,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
(四)申报材料
1.重点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明确的材料类别。
2.企业承诺书。包括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正常经营、合法纳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支持等承诺。
3.企业(项目)相关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填写时必须写明各类票据所在页码。
4.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成果性佐证材料,如咨询建议书、项目论证研究报告、翻译成稿等。
5.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5.1申请设备输出相关费用补贴的,需提供可以证明输出设备、材料是用于境外项目的佐证材料。
5.2申请资源回运相关费用补贴的,需提供2019年度境外企业的产值产量证明材料。
6.项目融资活动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7.申请项目融资费用补贴需提供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以及取得的贷款是用于境外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8.提供境外企业章程或协议等可以证明成都企业持股2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证明文件。
9.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中涉及外文材料的,需提供相应中文翻译件。
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函》相关规定,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2.公共服务平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认定,于本通知下发前在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3.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2019年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不低于500人。
4.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名的劳务人员中,申报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外派劳务纠纷涉及人数占服务平台推荐并实际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且所有劳务投诉举报及纠纷均已得到妥善处理。
5.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支持内容
对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支持:
1. 场所和办公费用。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费,办公设备等费用(此项费用只对公共服务平台成立前3年进行支持)。
2. 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租赁运营商网络使用等发生的费用。
3. 宣传推介费用。制作宣传册、制作发布宣传和对外劳务合作招聘信息广告、组织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推广宣传和对接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4. 培训费用。服务平台用于编印、购买培训教材等发生的费用。
上述相关费用在2019年期间已发生且支付,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的目录页。
2.支持资金申请报告,申报的相关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上一申报期获得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
3.服务平台出具的申请支持资金相关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5.服务平台推荐并派出的劳务人员详细名单。
6.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认定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取得资金支持的服务平台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及用途合规使用资金。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必须分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标注××项目,企业法人签字或盖企业法人签名章,并加盖企业鲜章。
(二)档案资料须编制目录,申请材料集中按顺序装订,卷内文件按顺序编页码,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须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若文件、票据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性内容和数字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并正式行文。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项目初审转报时间为12月9日-12月15日。
(二)项目初审转报。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政策要求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与齐备,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并做好相关记录;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报送成都市商务局,另一份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对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转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成都市商务局不再接受申报指南明确的材料修改和补充。
三、项目审核、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审核、评审。成都市商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区县转报项目负责审核,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政策及项目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与齐备,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的审核。项目审核时间为12月16日-12月29日。
对审核通过项目,移交行政审批处按要求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时间为12月30日-2021年1月13日。
(二)项目审计、公示。对评审通过项目,由审计监督处按要求开展专项审计与公示,项目审计、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至2月10日。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五、政策发布和咨询
(一)政策发布。本申报指南在成都市商务局网站发布。成都市商务局网站:http://sww.chengdu.gov.cn/
(二)政策咨询
1. 支持外贸稳中提质事项
成都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61883757,61883644
2. 支持服务贸易事项
成都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61883675
3. 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成都市商务局国际合作处,联系电话:6188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