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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才工作局),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激励在川单位大力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21年度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功培养或全职引进(首聘不低于5年、每年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的在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省校合作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不包含在川外注册的在川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部署启动。各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发动符合《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工作。根据省直主管部门部署安排,各地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卫健、国资、市场监管(民营办)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申报工作,经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归口申报至省直主管(联系)部门。

(二)归口申报。依据资格条件,按归口管理分别向省直主管(联系)部门报送本年度本单位培养或引进的人选及相关材料。其中,军工单位(含企业)报送至省委军民融合办,高等学校报送至教育厅,科研院所、省校合作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报送至科技厅,医疗单位(含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国有企业报送至省国资委,非公企业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

(三)分类把关。省委军民融合办、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等省直主管(联系)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

(四)汇总审核。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奖励的单位和金额,并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审后,印发奖励名单至相关市(州)和单位。

(五)资金拨付。按单位隶属关系和相应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其中,对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单位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市(州)、县(市、区)单位的奖励资金,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对非公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予以拨付。

三、有关要求

(一)奖励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5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佐证材料包括: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与本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入编材料(非公企业不需提供)、社保情况、入选人才计划(项目)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均需核实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申报书面材料须以单位党委名义正式行文报送,纸质文件及佐证材料一式5份,A3纸张双面打印并采用脊缝式装订,附光盘刻录以上材料的全套扫描件(一人一档)及《基本信息表》,于2022年1月28(星期五)前报送至相关省直主管(联系)部门。

(四)未尽事宜以《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为准。

(五)所有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联系电话: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28-63091553

省委军民融合办(人事处):028-83436716

教育厅(干部人才处):028-86111514

科技厅(人事处):028-86663608

省卫生健康委(人教处):028—86132197

省国资委(领管处):028—87598865

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028—8627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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