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服务
通告公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通告公示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文件要求,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发放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家庭(指具有本市户籍,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放对象:具有成都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从2024年起至2025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年分别增加10元/月,到2025年达到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适当进行提标扩面。

二、发放资金安排

两项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市级财政根据经费总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市)县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结算建议方案和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省级资金对成都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省级发放标准的30%进行补贴,对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省级发放标准的40%进行补贴,并在年终据实结算。按成都市两项补贴发放标准,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市级资金对各区(市)县的两项补贴补助比例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补助60%;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补助30%;成都高新区补助10%。

三、发放流程

(一)自愿申请

1.线下申请。符合成都市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承担民政工作的内设机构(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成都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一户多残家庭的应提供一本户口簿内2人及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长期在成都市外居住的具有成都市户籍的残疾人可异地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可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承担民政工作的内设机构(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

2.网上申请。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在线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社会保障卡齐备后,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办理进度及结果将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推送给申请人。

(二)逐级审核

1.初审。镇(街道)承担民政工作的内设机构(窗口)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属地区(市)县残联。

2.审核。区(市)县残联对镇(街道)报送的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残情审核。区(市)县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民政部门。

3.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区(市)县残联审核认定结果,作出两项补贴资格审批决定。并在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方式及规定

各镇(街道)要将审核通过的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及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符合申领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按月发放补贴;发放对象初次申请领取两项补贴若当月不能发放到位,可在下月补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发放到发放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中,不再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发放对象无行为能力,确需他人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的,经属地镇(街道)同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签订代管代持委托书,完善相关手续,可代管代持社会保障卡。镇(街道)要严格审批授权,杜绝违反规定擅自代管代持,确保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对象的支出。

(四)停止发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区(市)县的;3.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的;4.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不再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对象的;5.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发生变化不再属于重度残疾人的;6.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7.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8.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9.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此外,对在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发放对象失踪或失联应于次月起暂停发放两项补贴,重新取得联系后再予以补发。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区(市)县要确保当地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标准不降低;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影响“阳光家园”计划中的托养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各区(市)县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审核有关政策的衔接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批为不合格,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补贴自愿申请规定

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仍按原程序办理。民政部门和残联应通过发放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二)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失踪、失联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定期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狱服刑、低保、低保边缘、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同时,应定期对年满60周岁且认定为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标准进行复核,符合调标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发放标准。

(三)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

各区(市)县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实时更新残疾人新增、残疾等级变化、死亡、失踪、失联等信息,并按月推送至民政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各区(市)县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要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专项安排、认真落实、重点督查、严格考核。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二)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负责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同时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民政、残联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和指导开展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的审核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按时公布发放情况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月向市民政局填报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月报表并抄送当地区(市)县残联。

七、实施时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此前已印发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牵头组织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细则。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综合服务
通告公示
 
网站首页 | 久广资本简介 | 久广科技公司介绍 | 久广公共服务平台介绍 | 服务提供商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留言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