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企业(机构)、省外有关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4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定于近期开展2015年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机构上市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2015年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
(二)为我省2015年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内企业(机构)向注册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省级企业(机构)和省外机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申报资料。所有申报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机构)公章。
(二)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辖区相关企业(机构)申报资料,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
(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汇总相关申报资料,并联合市(州)财政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市(州)申请报告(一式2份)、汇总后的《2015年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机构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文件)和有关企业(机构)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2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