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成科字〔2015〕17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市201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2012、2013年已经通过认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需参加2016年的资格复审。
二、申报程序
(一) 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进
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申报表》,打印出纸质文件,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送,于5月20日前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需随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三、评审认定
受理时间结束后,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联合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申报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