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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外〔2015〕78号)文件精神,2016年将以奖励、补贴和政府服务外包等方式,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支持。为做好本年度的申报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项目
      1.2015年度新进入金融总部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购房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两类公司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若需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金融办,并退回已享受的相应部分补贴。
      2.对金融总部商务区引入金融监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奖励或补贴。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项目
      1.2015年度新增贷款余额超过30亿元的银行机构,按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银行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单户单笔贷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银行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按2015年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2015年度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投保企业,对我市出口规模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省市保费补贴比例合计不超过100%,单一企业享受市级金融业专项资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机构,按照该项保费收入年度新增余额的2%分别给予奖励,单一保险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资本市场建设项目
      1.2015年度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区域内的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已发放的除外)、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奖励;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按融资额中投资成都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2015年度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区域内的拟挂牌企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牌挂牌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在融资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2015年度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2015年度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金融支持统筹城乡发展项目
      1.2015年度银行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设立经营网点每个补贴5万元、设立自助设备(ATM机)每台补贴2万元,在一二圈层安装电话pos机每台补贴1000元,在三圈层安装电话pos机每台补贴2000元,每户银行补贴的最高标准不超过50万元。
      2.2015年度保险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延伸网点,按照新设立经营性网点每个补贴5万元,单个保险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按其2015年度农村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新增抵押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单一机构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万元。
      4.对2015年推出2种新涉农保险产品,且每种产品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保险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涉农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保费年增长超过20%的保险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5.按照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银保财互动”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有关内容,对开展“银保财互动”融资试点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补贴。种猪、育肥猪、奶牛和森林4个省级“银保财互动”试点品种,按照“银保财互动”试点贷款月平均余额的2%对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给予补贴(计算财政补贴的贷款平均余额公式: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除种猪、育肥猪、奶牛和森林之外的农业保险品种“银保财互动”试点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市)县,按照“银保财互动”试点新增贷款季度平均余额的2%对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给予补贴(计算财政补贴的贷款平均余额公式:平均余额=全年各季度末新增贷款余额之和÷4)。
(五)完善金融配套服务项目
      1.2015年度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2015年季末平均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万分之一给予补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补贴不超过60万元。
      2.参与成都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 2015年度成都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季末平均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给予补贴,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高端金融人才调研、引进和培养项目给予奖励或补贴。
(七)其他支出项目
      1.对举办金融论坛、金融专题研讨会、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专项课题研究、提升成都经济证券化行动、聘请金融专家授课、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开展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
      2.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小贷行业、融资担保行业以及股权投资业、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给予相应补贴。
      3.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给予补贴。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金融机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各类交易所等申请专项资金,需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
(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和成办发〔2009〕54号文件精神,需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区(市)县金融办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7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
四、项目审定
(一)直报市金融办的申报项目由市金融办相关业务处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其他申报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金融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
(四)市金融办组织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复审合格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审核结果列入专项资金初步计划。
(五)市金融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资金拨付
(一)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项目奖励及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属地区(市)县财政局,由当地拨付到位。
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项目奖励及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给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拨付到位。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应详实;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要提供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制页码;
(四)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本市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
七、监督要求
(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受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监督。
(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3.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八、其他问题
(一)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财外〔2010〕18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成财外〔2012〕60号)要求执行。
(二)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86号)要求执行。
(三)对各金融机构符合住房经贷款商品房补助条件的,按照《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支持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财政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成财外〔2015〕43号)要求执行。 
(四)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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