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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财企〔2016〕20号)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补助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机构”)和计划申报成都市第八批平台、基地的运营机构。

二、申报条件

依照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 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且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或纳税。

(二)平台2016年服务企业数量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基地内孵化企业数量不少于35家(入驻企业数量以审计时间点为准,二、三圈层分别满足30户和27户企业)。

(三)基地入驻企业租用建筑面积占园区企业使用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

(四)按照市经信委要求已上报2015年服务企业情况(第八批平台、基地除外)。

三、补助内容、方式

(一)提升服务能力补助。

提升服务能力补助是对运营机构在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9月30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的支出补助,主要包括运营机构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软件费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服务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费用支出的无偿补助。

(二)服务成本补助。

服务成本补助是对运营机构在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9月30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服务中小企业的服务成本支出补助,主要包括服务场地的租用费用(基地除外);社保反映的职工工资、服务活动宣传费用;水电费用(基地代企业缴纳费用除外)支出的无偿补助。

运营机构可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

四、补助额度、计算方法

(一)补助额度。

提升服务能力补助,实际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含)以上,补助金额按不超过支出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成本补助,实际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含)以上,补助金额按不超过支出总额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省级平台基地运营单位申报以上两种补助方式,两种补助方式分别最高分别可以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运营机构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计算方法。

平台运营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审计票据补助总金额*审计服务满意率;

基地运营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审计票据补助总金额*生产经营场地出租率(出租面积/(出售面积+出租面积))*审计服务满意率。

五、申报程序

(一)运营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2016年国家、省中小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惠及的项目或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事业单位凡财政拨付支付内容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1万元以上票据支出(社保工资除外)要求必须有对应的对公银行汇款凭证记录。

(四)申报成都市第八批平台、基地的运营机构在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七、上报时间

请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将纸质资料及电子版于2016年10月10日前,统一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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