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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生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3

按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精神,结合成都市民生服务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现将民生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为在成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为家政或家庭服务业、美容美发业及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民生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成都,企业持续经营达1年时间以上的民生服务企业。

(二)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通过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应用服务,家政或家庭服务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30万元(含)以上,美容美发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20万元(含)以上,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标准

(一)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要求,合法规范经营。

(二)申报企业利用互联网建成PC端网站系统、移动端应用(微信、手机网站、APP)或第三方服务平台(美团、糯米等)开展服务。平台具有品牌宣传、项目介绍、在线咨询、在线下单、在线支付和服务投诉等服务功能。

(三)申报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企业运管效能,探索建立民生服务业新型运营模式。


按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申报指南〉的通知》精神,结合成都市民生服务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现将民生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为在成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为家政或家庭服务业、美容美发业及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民生服务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成都,企业持续经营达1年时间以上的民生服务企业。

(二)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通过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应用服务,家政或家庭服务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30万元(含)以上,美容美发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20万元(含)以上,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企业实现网上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标准

(一)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要求,合法规范经营。

(二)申报企业利用互联网建成PC端网站系统、移动端应用(微信、手机网站、APP)或第三方服务平台(美团、糯米等)开展服务。平台具有品牌宣传、项目介绍、在线咨询、在线下单、在线支付和服务投诉等服务功能。

(三)申报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企业运管效能,探索建立民生服务业新型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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